索引号
640425016/2022-00045
文号
彭疫指办发〔2022〕58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4-1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统筹做好道路货运疫情防控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彭疫指办发〔2022〕58号

县疫情指挥部各工作组、专班,各部门、各乡镇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医疗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资料、能源物资、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运输,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关于统筹做好道路货运疫情防控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宁疫指办发〔2022187 号)要求现就统筹做好道路货运疫情防控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严落实货运车辆和人员防控措施

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行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所管理的道路货运企业物流园区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对司乘人员、装卸人员服务管理人员等的健康管理,做到健康状况和行程信息每日筛查,适时加密核酸检测频次。要尽可能避免安排人员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执行运输任务,并充分保障防护装备和消杀物资配备,加强从业人员疫情防控操作培训,切实降低感染风险。

二、建立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

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宁夏道路货运车辆疫情期间防疫保障快速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确需往返外省区涉疫地区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企业向各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县疫情指挥部办公室,由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疫情指挥部统一申领货运车辆《通行证》。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企业传达政策要求,做到宣传到位。

三、科学精准分类实施入宁货运车辆管控

乡镇、各卡点通道公路检疫站点要严格落实区、市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对所有外省来的货运车辆,逐人逐车查验司乘人员体温、健康码、行程码和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按照以下情形,做到分级分类管控一是对于来自低风险地区且人员 “两码一证明”正常的车辆,在告知其入宁后 24 小时内和后 48 小时内必须各完成一次核酸检测的政策要求后,可正常放行。二是对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发生病例县(区)但未确定中高风险县(区) 及自治区提级管控地区的货运车辆,持有《通行证》且人员 “两码一证明”正常的在签订个人疫情防控承诺书做好信息登记后,采取司乘人员不下车的措施,可予以放行;无《通行证》但人员 “两码一证明”正常的,可由收货单位负责落实闭环管控措施,对接完成卸货,并督促其在24小时内离。对于未履行承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离的,可赋“黄码”并采取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三是对确认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且无《通行证》的货运车辆,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对司乘人员采取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四、强化应急值守和协调保障

公安交警要及时受理和协调处理涉疫货物运输通行保障方面的群众投诉和《通行证》业务申请道路管控要认真办理自治12345”“12320”“12328等政务服务热线转办的相关业务,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

附件:宁夏道路货运车辆疫情期间防疫保障快速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


           彭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241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道路货运车辆疫情期间防疫保障快速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提高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效率,规范《宁夏道路货运车辆疫情期间防疫保障快速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样式附后  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运车辆是指疫情期间运送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等)、能源物资、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的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条  对出入中高风险地区含参照中高风险管理地区所在市、县,且按照目的地相关政策要求,必须提供省级通行证明的重点物资货运车辆,以及执行自治区指派运输任务的货运车辆,由自治区应对疫情指挥部交通管控工作专班负责核发自治区《通行证》对其他提供市级通行证明即符合目的地相关政策要求的重点物资货运车辆,以及保障疫情期间往返区内与区外邻近地区定线运输煤炭等能源物资和其他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货运车辆由五市及宁东应对疫情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实际需求核发本级通行证明(样式自定)。

第四条  自治区《通行证》由相关企业向属地县级或市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机构提出办理申请。县级或市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核实货运车辆、司乘人员、运行线路、所运物资类别等基本信息,向自治区应对疫情指挥部交通管控工作专班提交书面申领函。申领材料包括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所属企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属地落实后续监管等措施相关承诺。

第五条  申领自治区《通行证》的车辆所属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每日做好司乘人员健康管理,确保司乘人员每 48 小时进行 1 次核酸检测且行程码、健康码等信息正常。对未严格履行防控要求或违规使用《通行证》的,将暂停后续申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自治区《通行证》由自治区公安厅和交通运输厅监制并加盖印章注明驾驶员姓名、车号、单位等信息。有效期一般为执行每趟次运输任务所需时间最长不超过 14 过期自动作废。

第七条  自治区《通行证》仅作为我区货运车辆进出涉疫地区执行重点物资运输任务的证明材料不具有对车辆及司乘人员免于查验和管控的效力。

第八条  各入宁通道检疫站点对持有我区及外省区、市《通行证》的车辆,严格查验司乘人员体温、健康码、行程码和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签订个人疫情防控承诺书做好信息登记,落实闭环管理等措施后,予以放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对疫情指挥部交通管控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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