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当事人:马X荣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核查公刑指〔2024〕1027704号线索过程中,发现新集乡团结村上川队马X荣在家中私自藏有疑似野生动物肢体8根,疑似野生动物角1个。经县公安局依法调查,疑似的8根动物肢体及1个疑似动物角为马X荣2023年11月份在新集乡团结村居民点南边河边的垃圾点捡拾并收藏的。县公安局于2024年3月22日将案件移交我局办理并随案移送疑似的8根动物肢体及1个疑似动物角。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捡拾野生动物违法,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侵占。” 之规定,捡到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制品时,应当及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动物防疫,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如果野生动物是被人毒害或感染传染病死亡的,随意收藏或食用可能会威胁自己或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据此,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马X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8根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及1个疑似野生动物角,移交林木检疫站暂存于标本室。2、对马X荣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并作出不再私自收藏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不参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承诺。
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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