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王 罚决字〔2024〕009号

来源:彭阳县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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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海某某,身份证号:642226************,现住马掌村。

根据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30日16时许在马掌村陈湾组干农活期间因杂草影响耕作用打火机点燃残膜和杂草,着火面积10平米左右,涉嫌擅自野外用火,存在重大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证据1:现场采集照片,确认火灾现场现状。证据2:违法嫌疑人海某某询问笔录,确认嫌疑人违法事实。等证据证明。嫌疑人未进行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嫌疑人野外用火随未造火灾也为造成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其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现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2. 野外用火的行为并处罚款伍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2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4601007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45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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