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2号

来源:彭阳县白阳镇人民政府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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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642226********0016

地址:彭阳县白阳镇**小区

经调查,你于2024年4月4日15时至15时20分左右在白阳镇**村**队祭祀烧纸未扑灭余火引发火情。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可以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补种树木,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仟元整。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宁夏彭阳支行   户名:彭阳县财政局

账号:640016**********690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阳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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