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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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阳县xx有限公司

对象类别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农不罚〔20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8日, 当事人于在王洼镇王洼村承包地农用薄膜未捡拾干净的情况下,翻耕了2亩地,将部分农膜压在地里和回收过的地里,仍然留有部分农膜,下发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按照规定及时回收了农用薄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2024-4-26

处罚机关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42226010176974A

数据来源单位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42226010176974A

许可主体类别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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