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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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27日彭阳县城阳乡刘河村王福沟进行土壕开挖回收电缆作业现场,古浪县山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名作业人员在挖掘回收电缆过程中发生土壕侧壁坍塌,造成2人被掩埋窒息死亡。王天鞠,古浪县山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未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对项目监管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存在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图片;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伍万陆仟元罚款。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宁夏彭阳支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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