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王**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
身份证号码 64*************212 联系电话 18*******06
工作单位 宁夏彭阳县孟塬乡 现住址 宁夏彭阳县孟塬乡
经依法查明,你2022年期间,在彭阳县孟塬乡双树村为拓宽道路,造成了临时占用林地,经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1、占用面积0.543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2、经现场勘验检查,涉案现场为临时道路,目前未利用,未改变林地用途,未造成林地种植条件毁坏,没有对临时占用林地进行恢复。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23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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