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642226********0218
地址:白阳镇**村**队***号
经查,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于2023年8月19日早上6:30在南山村自家门前进行放牧的行为。
以上事实以彭阳县林长办(彭林长办函〔2023〕4号)、调查笔录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第一项: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规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支付 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叁佰叁拾元整。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宁夏彭阳支行 户名:彭阳县财政局
账号: 640016**********690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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