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5XTHR2G
地址:彭阳县杜家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电话:***********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烤漆房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未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拆除搁置于烤漆房对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彭阳县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你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现场照片3张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了你公司烤漆房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未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拆除搁置于烤漆房对面的事实。
彭阳县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经理周**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油漆工顾**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了你公司烤漆房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未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拆除搁置于烤漆房对面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项“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违法情节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叁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360**************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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