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县分局      2023-09-04     
字号:

固环罚字〔2023〕06号

彭阳县瑞丰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5WMFD0X

地址:彭阳县白阳镇陡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景希瑞 电话:***********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用于生产的水洗砂和机械破碎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360**************

你厂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