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自然行罚字〔2023〕第02号

来源: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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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新集乡周庄村村民陆*

户籍地址:彭阳县新集乡周庄村

现住地址:彭阳县白阳镇

身份证号:64**************70

联系电话:189******35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破坏耕地挖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6月20日你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新集乡周庄村自家承包经营的耕地上挖砂,致使耕地耕作层破坏。经我局委托中测新宇(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和所挖砂石方量测算,套盒宁夏政务系统“一张图”分析:权属性质为新集乡周庄村委会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耕地,面积0.0911公顷(折合1.3665亩),其中耕地(水浇地)0.0846公顷(折合1.269亩)、其他土地面积0.00654公顷(0.0975亩)。永久基本农田0.0712公顷(折合1.068亩);挖砂量为1113.18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破坏农用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土石方计量报告》

4、土地确权证承包地块示意图复印件

5、陆**宅基地确权宗地图复印件

6、新集乡政府询问陆**复印件

7、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

8、现场视频照片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彭自然资罚告字[2023]第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彭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第02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当面拒绝签收,有视频和照片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15日内对破坏的耕地0.0911公顷(折合1.3665亩)恢复治理。

2、处以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耕地开垦费7倍的罚款即:712平方米×10元×7倍罚款计49840元;破坏耕地(水浇地)耕地开垦费6倍的罚款即:134平方米×5元×6倍的罚款计4020元;总计罚款538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破坏的耕地0.0911公顷(折合1.3665亩)恢复治理,将53860元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08,执收单位代码:11**************7XL,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世铎

电  话:0954-7015066

地  址:自然资源局320办公室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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