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受理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督查下发的44号违法图斑,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林地的实地类型、面积、林种、树种、损毁程度及恢复情况等相关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2020年6月,韩xx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彭阳县罗洼乡罗洼村顶渠队实施设施养殖棚建设项目时临时占用林地,面积3.28亩,涉案林地类型为国家特殊灌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韩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2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并新造同等面积的林木;
2、并处森林植被恢复费2倍罚款即2186.5×6元×2=26237.4元。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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