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受理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督查下发的642-1号违法图斑,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林地的实地类型、面积、林种、树种、损毁程度及恢复情况等相关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1、2020年8月彭阳县水利服务中心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彭阳县白阳镇中庄村集体林地内修建农田防洪渠非法占用有林地4.75亩;2、林地类型为有林地;3、优势树种为刺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彭阳县水利服务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并新造同等面积的林木。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植被恢复费2倍的罚款,即:3168.25㎡×10元×2=63365元。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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