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政执行罚决字[2022]第01号)

来源:彭阳县孟塬乡人民政府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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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施*成

性别:

出生日期:19**年*月1*日

身份证号:642226********2217

工作单位:孟塬乡虎山庄村施坪队

现住址:宁夏彭阳县孟塬乡虎山庄村施坪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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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19日17时许在孟塬乡虎山庄村施坪队自家门口禁牧区域内放牧。收到群众数次举报,经我单位:王钰、虎维山、虎攀及村组干部现场勘验确认。经确认:1、放牧区域为禁牧区;2、放羊数量为25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调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条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条中第22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柒佰伍拾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彭阳县孟塬乡人民政府,账号:500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46010069


                     孟塬乡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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