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2]89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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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阳县麦克风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5MA76N8TE1C  

  经营者杨某某

2022年9月8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中秋节”前市场检查时,对彭阳县麦克风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山东菜阳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果酱1桶(3千克),生产日期2021年8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28天,单价45元;西安麦克风茶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品圣代果酱1桶(1.6千克),生产日期2021年8月4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1个月,单价45元,上述两种食品共计2桶,总货值90元,均已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9月13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5月20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彭阳县麦克风奶茶店经营的“双汇”火腿肠6根袋超过保质期。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白阳责改字(202249号》。9月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山东菜阳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果酱1桶(3千克),生产日期2021年8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28天,单价45元;西安麦克风茶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品圣代果酱1桶(1.6千克),生产日期2021年8月4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1个月,单价45元,上述两种食品共计2桶,总货值90元,均已超过保质期,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现场销毁。2022年9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彭市监白阳询字[2022]30号)限定当事人于2022915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9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2、向当事人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向当事人提取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资格  

  4、向当事人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5、向当事人提取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由当事人和相关签字认可。

2022年9月30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白阳罚告〔2022307号),对拟作出“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条第(规定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属于从轻行政处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宁市监规发20201号文件)第十六章第770条的规定,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裁定标准一般处罚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条件。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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