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2]87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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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彭阳县好又多菜篮子连锁超市泰合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5MA7751348H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2年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2022年全区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对彭阳县好又多菜篮子连锁超市泰合店经营的原味香仔Q蛋(生产日期2022年1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7月6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彭阳县好又多菜篮子连锁超市泰合店并告知检验结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7月18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2022年8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彭阳市监白阳询字〔2022〕22号)。2022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2022年6月7日,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对彭阳县好又多菜篮子连锁超市泰合店经营的原味香仔Q蛋(生产日期2022年1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7月6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给该店送达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20610095,检验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及原味香仔Q蛋的质检报告,检测的项目没有菌落总数这一项。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检申请。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称原味香仔Q蛋购进价格每个时1元,共购进300个,货值300元,销售价格为每个1.5元,共销售了300个(包括抽样的90个),货值为450元,该单位经营面积约120平方米。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进原味香仔Q蛋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原味香仔Q蛋的质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向当事人提取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向当事人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原味香仔Q蛋的质检报告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由当事人和相关签字认可。

2022年9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白阳罚告〔2022〕22号),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涉嫌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虽然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但存在安全隐患。菌落总数和致病菌虽然有本质区别,但菌落总数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对人体有损害的主要是其中的致病菌,这些病菌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一部分可能在肠道被杀灭,一部分会留在身体里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而有益菌包括酸奶中常被提起的乳酸菌等。但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概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六章第682条的规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从轻处罚的要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进原味香仔Q蛋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原味香仔Q蛋的质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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