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2]84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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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阳县欣懿荣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5MA76MMR31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某某

2022815日,执法人员对彭阳县欣懿荣化妆品店进行检查,负责人文某某陪同。在该化妆品店的陈列货架上随机抽取其销售的六胜肽抗皱原液,生产日期2019/12/10,限用日期2022/12/09,净含量30毫升;美颜秘笈果冻口红,生产日期2021/02/21,限用日期2024/02/20。抽查的两种化妆品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检验报告,未做购进查验登记。2022822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随机抽取的化妆品是从银川市兴庆区(南)小马化妆品商行购进,有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件,购进数量分别是5盒、15支,两种化妆品价格共240元。该化妆品是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属在销售产品,未做进货查验记录,现场未提供同批号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

202283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责改字20222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 提取《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化妆品经营资格;

3. 提取化妆品购进票据、检验合格报告、供货方资质证件等,证明化妆品购进渠道及质量状况等;

4.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 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形。

20229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责罚告202228),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药监规发[2021]4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减轻处罚是指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以下的处罚数额,仅限于罚款的处罚种类,即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最低罚款限值的10%”。第二章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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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9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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