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2]83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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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阳县北京蜜蜂堂彭阳专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425MA769NB23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  

2022815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彭阳县北京蜜蜂堂彭阳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凯娜姿晶莹剔透润白保湿尊享套(九件套)和安植御龄磁吸微雕套两种,数量5货值7272元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制作《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彭市监强202227),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发现的5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扣押。2022822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检查发现化妆品分别是20181210日、20191210从广州旖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中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有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件化妆品是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属在销售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202283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责改字20222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 提取《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化妆品经营资格;

3. 提取化妆品购进票据、检验合格报告、供货方资质证件等,证明化妆品购进渠道及质量状况等;

4.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 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形。

20229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责罚告202227),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药监规发[2021]4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减轻处罚是指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以下的处罚数额,仅限于罚款的处罚种类,即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最低罚款限值的10%”。第二章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5货值7272元);

2、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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