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2]82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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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彭阳县恒源综合农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425MA764WKB1N

2022年9月1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王洼市场监管所在日常食品安全检查中,对王洼镇石岔村街道“彭阳县恒源综合农家店”现场检查时,发现:1、中老年营养高钙奶粉1袋,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为2020年06月04日,保质期为24个月已过期);2、“益伊友”食用纯碱50袋,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0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过期);上述2种51袋过期小食品。还存在:保健食品销售专柜和低氟砖茶专柜无标示、票据未装订的问题。当事人涉嫌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92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2022年9月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以上2种51袋过期小食品,都是“彭阳县晨升百货副食批发部王永喜送货车上门推销的,具体销售价为:1、中老年营养高钙奶粉22.00/袋,共1袋22.00元;2、“益伊友”食用纯碱1.50/袋,50袋共75.0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进销货台账或记录,故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按已查出过期食品数量、销售价计算违法货值金额97.00元。

2022年5月8日,彭阳县王洼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王洼镇石岔村街道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出当事人经营的“彭阳县恒源综合农家店”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当场下发《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王改字[2022]1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巡查登记表”以及《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王改字[2022]10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累查累犯的事实  

2、向当事人提取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有效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复印件各2份,证明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购进价格和数量的事实。

20229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罚王告〔202282号),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条第(“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规定。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条第(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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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9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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