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2]32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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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阳县朱**综合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425MA76M3BR40

经营者:朱某某

2022年5月14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新集乡街道的彭阳县朱**综合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5月1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同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1大辣椒老坛酸菜牛肉面共6桶,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售价4元/桶,价值24元;2振健香毛尖2袋,生产日期2020年7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售价5元/袋,价值10元;3鸿庆花茶9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售价9元/袋,价值54元;4)夏进牛奶饮品2箱,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1日,保质期6个月,售价25元/箱,价值50元;(5)雪碧5瓶,生产日期2021年5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2元/瓶,价值10元;(6)食用小苏打7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5元/袋,价值10.5元;(7)乳酸菌风味饮品11瓶,生产日期2021年3月30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2元/瓶,价值22元。以上食品共计42瓶(袋、箱),价值合计180.5元,均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并由当事人确认签字的《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  其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是食品小销售店;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2022年5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拟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条第(“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在每次的市场巡查中,执法人员经常提醒当事人不得经销过期食品等事项,当事人也口头承诺不购进和不销售过期食品。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人员伤害事故,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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