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阳县维学家电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5MA774NB002
经营者:党某某
2022年6月7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专项交叉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经销的浙江省慈溪市超冠燃气家具配件厂生产的5个超冠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CG-158带表无合格证;浙江省慈溪市超冠燃气家具配件厂生产的9个超冠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G-028带表无合格证;浙江省慈溪市盛合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1个盛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JYT-0.6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6月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超冠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G-028带表10个,进货价7元/个,销售价10元/个,已销售1个;购进盛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JYT-0.6型1个,进货价7元/个,销售价10元/个,还未销售;购进超冠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CG-158带5个,进货价5元/个,销售价7元/个,还未销售。以上不合格产品共15个,货值金额95元,当事人从中获得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资格及身份。
2022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拟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冠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CG-158带表等不合格商品共15个;
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即罚款285元;
3、没收违法所得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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