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阳县赵某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425MA762D0M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某
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彭阳县赵某食杂店经营的旺旺黑米雪饼3袋;口水娃多味花生7袋;恰恰香瓜子9袋;奥利奥双心脆威化饼干11盒;可比克纯切薯片4袋,已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5月12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2022年5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彭阳市监白阳询字〔2021〕10号)。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经查:2021年12月28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彭阳县赵某食杂店经营的2袋陈昌银麻花,3袋友臣肉松饼超过保质期,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责改字〔2021〕7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彭阳县赵某食杂店经营的旺旺黑米雪饼3袋,每袋17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5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格为每袋7元;口水娃多味花生7袋,每袋55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9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格为每袋1.58元;恰恰香瓜子9袋,每袋13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日,保质期8个月,购进价格为每袋4.3元;奥利奥双心脆威化饼干11盒,每盒72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4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格为每袋5.2元;可比克纯切薯片4袋,每袋9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4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进价格为每袋5元。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共计147.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的详细情况;
2.向当事人提取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向当事人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责改字〔2021〕73号)1份,证明2021年12月28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经营的食杂店中检查发现过期食品。
2022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白告字〔2022〕14号),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属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虽然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售也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但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六章第772条的规定的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摊点管理条例(2019 修正)》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要求:“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 24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 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条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食品市场检查中,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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