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1]20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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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年46岁,住址彭阳县王洼镇李洼村余洼队009 ,现住彭阳县白阳镇姚河村小河口梁家坡头,在彭阳县白阳镇姚河村小河口梁家坡头从事煤炭经营,身份证号6422***********41X ,联系电话1363****952。

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位于彭阳县白阳镇姚河村小河口梁家坡头的煤炭经营者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白阳责改字[2021]0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遂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0年前开始煤炭经营活动,因环保问题先后从彭阳县城南门搬到白阳镇姚河村小河口、白阳镇崾岘村、白阳镇姚河村小河口。在彭阳县城建成区经营不符合要求,两年前被相关部门当场责令停止经营。2020年,当事人在白阳镇姚河村小河口梁家坡头租用了一块地重新从事煤炭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称,自重新经营以来,由于生意不景气,经营中未开具销售发票也未建立销售记录,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煤炭经营场所无法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营业执照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事实;

4.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场所。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20216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白阳告字〔2021〕第4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的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帐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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