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1]22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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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阳县周家锅盔店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信用代码:92640425MA7623KK57

经营场所:彭阳县王洼镇街道

经营者:周世龙

身份证号码:6422***********219

联系电话:1859****044

2021年6月2日,王洼市监所执法人员在王洼镇街道“彭阳县周家锅盔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门口柜台上纸箱内,摆放用于经销的53袋“长勇娃娃乐”亲嘴片已超过保质期且无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凭证。

经查:2021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王洼镇街道“彭阳县周家锅盔店”,店内经营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不全、加工用食材违规存放,当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记录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限期整改结束后复查时,发现整改不彻底、不全面,店内门口柜台上纸箱内,摆放用于经销的53袋“长勇娃娃乐”亲嘴片已超过保质期且无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凭证,超过保质期的53袋“长勇娃娃乐”亲嘴片监督经营者当场销毁,现场检查笔录记录销价为0.5元/袋,货值26.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销售记录,无法计算实际销售收入和违法所得。

2021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王责改字〔2021〕0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食品加工小作坊检查表”和“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各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全的违法事实及依据;                                    

2、向当事人提取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出具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事宜的合法性;

4、向受委托人提取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及家庭关系;   

5、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购进、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事实;

6、向当事人提取的健康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5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6月8日年我局给当事人制作了讯问笔录。6月3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以及第三十八条第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规定。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条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中,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店内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帐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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