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某某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642226*************,住址(地址):冯庄乡茨湾村。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在冯庄乡冯庄乡茨湾村孙湾队因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权利。 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或: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60 元整,大写:陆拾元整。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冯庄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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