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38/2024-0000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冯庄乡
责任部门
冯庄乡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12-29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004号

当事人:张某某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642226*************,住址(地址):冯庄乡虎崾岘村。

你(单位)于2023年122516 时,在冯庄乡冯庄乡虎崾岘崾岘队因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权利。  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或: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彭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冯庄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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