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王责改通〔2023〕017 号
当事人:鲜某某,现年42岁,身份证号642226************,现住王洼镇孙阳村。
经查,你(单位)涉嫌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对你在禁牧区内放牧的行为给予警告,免予行政处罚。
2、责令你以后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的规定,禁止放牧行为,并要保护森林草原资源。
单位地址:王洼镇李寨街道 联系电话:764111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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