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28/2023-00053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古城镇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古城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9-07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古罚决〔2023〕2号

当事人:马**

身份证号:64222*********0835

地址:海口村

根据林业站督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825日对你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8月22日在海口村马华沟队高速桥洞北边的山上,柠条地里放牧,现场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后,进行了制止。经8月22日上午在古城镇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对你进行笔录调查,你自述将家中的30只羊(图片证明)赶至海口村马华沟高速桥洞北边的山上,柠条地里吃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2张、2023年8月22日询问笔录及询问视频一份等证据证明。现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更正违法行为。

2.每只羊处罚10元罚款,30只羊共计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宁罚证字第46010071号


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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