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行审撤字〔2023〕001号
行政审批撤销决定书
马** 身份证号:64222*********101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你于2022年10月10日取得的《设施农用地批准书》(古城镇设农备NO.2021-11-47号),现予以撤销。撤销理由如下:
1、2021年9月,西安督察局给彭阳县自然资源局下发了耕地变化图斑,经实地调查发现,马俊成在自己住宅门前修建的牛棚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为违法建筑,且不能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21年12月26日,古城镇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拆除,2022年10月该违建占地土地性质调整为一般耕地,可以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2、2022年10月10日,马俊成向古城镇人民政府交纳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金1328元,申请为其办理设施农用地批准书。但因古城镇民生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误将批准书时间写为2021年11月22日(实际应写为2022年11月22日)。
为此,现决定撤销前期给您审批颁发的《设施农用地批准书》(古城镇设农备NO.2021-11-47号),由古城镇人民政府给您进行重新颁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附件1:马俊成牛棚用地地类性质图(2022年10月前及10月后)
附件2:马俊成土地复垦保证金现金缴款单
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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