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见《彭阳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主体:彭阳县交岔乡人民政府
四、承办机构:交岔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办公室
五、办理流程:见彭阳县交岔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监督方式:乡镇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区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八、救济渠道:见《彭阳县交岔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
十一、备注
本服务指南用于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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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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