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37/2022-00066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交岔乡
责任部门
交岔乡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9-08
有效性
有效

交岔乡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制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办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法制办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法制办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办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本单位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第八条 法制办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办案部门对法制办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集体讨论和党委会议决定;法制办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条 本单位办案部门,或者其他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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