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30/2022-00051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王洼镇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9-18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王罚决〔2022〕012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642226********3219,家住王洼镇**村。

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禁牧督查通报你涉嫌在王洼路寨村自家门前禁牧区域内放牧,王洼镇综合执法办2022年8月31日对你涉嫌在王洼路寨村自家门前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2年7月26日,涉嫌在路寨村自家门前禁牧区域内放牧,放牧羊只27只。现造成封山育牧区植被破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证据1:县自然资源局禁牧督查通报。证据2:有违法嫌疑人李占贵询问笔录。证据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对此你未做陈述和申辩。现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以后严禁在禁牧区域内放牧。

2.对你的放牧行为做出罚款壹佰叁拾伍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5301207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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