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2/2022-00148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
有效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相互配合,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执法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检查工作,也可以复制相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包括有侦查权的其他机关)审查处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案件线索信息查询网络平台,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  法制督查室应当将当月的处罚案件,建立个案信息卡,每月25日前,将查办案件的信息录入案卡,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查询案件信息。

各中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禁止以罚代刑。

各中队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并移送涉案有关证据和调查材料。对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在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移送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移送期限可以延长至十日。

  各中队在执法办案中,对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审查,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大队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在移送前应当对案情进行严格保密,严禁通风报信、徇私舞弊、帮助涉案人员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中队在执法活动中,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货值大或者能够证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或者行为人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聚众滋事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  各中队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第十  各中队所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应当由承办人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同时移送涉案的调查材料、物品清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  各中队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一并抄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十四  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日内回复意见。

十五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起诉意见书》,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应及时受理、答复、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54-7013891  
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