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2/2022-00145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
有效

记录信息调阅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及记录信息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一、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二、 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特殊情况。

三、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的资料,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54-7013891  
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