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法制督查室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考核监督评议工作。
3.考核监督评议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评议相结合,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合公平。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考评按综合素质、工作态度、实绩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四方面进行。
5.行政执法监督考核评议每年一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执法人员进行自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执法人员的自评提出综合评定后,交法制督查室;法制督查室评定等级同时予以公布,并作为个人的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6.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投诉并查实在履行行政执法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以及挟私报复等违纪行为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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