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彭阳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合理行政。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法制部门处理。
三、评查方式
每半年一次由分管领导抽查,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件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四、评查标准。
按总体要求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处理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评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由法制督查室统一公布。对评查优秀的个人应给予必要的奖励;对评查不合格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