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5012/2022-0013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06-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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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彭阳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部门 | 彭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
第四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法制督查室人员负责保管。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后应报送法制督查室审核整理归档。
第六条 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除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法制督查室、分管局领导、大队主要负责人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已归档案卷,本大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遵守档案查阅管理规定。
本部门以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或借阅案卷的,案卷保管人应书面登记相关信息,在报请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提供案卷。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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