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2/2021-00116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8-12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基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2.调查并收集当事人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必要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二、普通程序

1.立案: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已制作的相关材料(现场笔录、投诉记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采用全过程记录方式,获取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收集证据应当以原件为主,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法制审核。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法定权限、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是否涉嫌犯罪等方面进行预审,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并审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案件基本情况、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依据和裁量标准、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行政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符合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作出决定前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不能直接送达或者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将已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8.结案:决定撤销立案、不予处罚、执行完毕、案件移送的,或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无法执行或无需执行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将与案件相关的文书、音视频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归档,相关负责人审签结案。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告知:当事人在已生效执法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且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

3.催告: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发布《执行公告》,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4.执行:经催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不履行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代履行

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当事人在场的,制作《催告书》以书面形式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当事人不在场或不能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报负责人依法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3.告知:实施代履行后,当事人不在场的,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报告: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认为确有必要依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向负责人报告。

2.决定:经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告知: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4.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物品、工具。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5.处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退还财物,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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