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案件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正确、合法、及时处理重大疑难案件,防止发生执法过错和冤假错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研究是指由乡行政执法案件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全部参加,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定性、法律使用等方面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实际问题,综合执法办公室对疑难的案件在定性、法律适用处罚制度等方面应当先自行研究。经研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乡行政执法案件评审领导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若处理不慎,容易引起信访等不良后果的案件。
(二)综合执法办公室办案人员对案件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
(三)社会关注、有新闻媒介介入涉及民生问题、特殊人群等或者可能引起网上舆情炒作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重点督办,需要进行集体研究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研究的案件。
第五条 集体研究案件会议由行政执法案件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委托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六条 参加案件集体研究的人员包括:
(一)乡行政执法案件评审领导小组全部成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按照规定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实际参会人员不少于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确定召开案件集体研究会议的,综合执法办应当形成案件汇报材料,分送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汇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
案件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查证的事实、获取的证据、存在的疑难点或争议焦点、综合执法办处理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集体研究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案件主办人就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汇报:
(三)参加会议人员询问有关案情。
(四)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处理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主持人对集体研究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办理意见。
(六)实行不同意见备案制度,由综合执法办公室制作《集体研究案件会议记录》,准确记录每一位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和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由参加讨论人员分别核对签名确认。
第九条 集体研究案件形成的意见,综合执法办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一般情况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不同意见相当的情况下,由集体研究案件会议的主持人进行决定。
第十一条 参加案件集体研究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案件主办人应实事求是汇报案情,不得断章取义,隐瞒事实、证据:
(二)参加人员应客观、公正、自主地发表意见;
(三)如实记录集体议案情况,特别要详细记录参加人员提出的不同处理意见;
(四)参加人员不得泄露集体议案过程中涉及的案情及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案件会议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综合执法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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