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乡镇权力清单目录

来源:彭阳县孟塬乡人民政府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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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乡镇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

单位

职权依据

备注

1 

对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10XZ001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10XZ002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3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处理

10XZ003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4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0XZ004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5 

建设公墓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0108001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10XZ005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7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初审

10XZ006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8 

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和委托审批)

0508003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9 

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高龄老人津贴审核)

0508002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四、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高龄老人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和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10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安置

10XZ007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1 

对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复查

10XZ008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七条 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在民主评议、公示程序阶段未能通过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可以在复查期间,监督村民委员会重新进行评议、公示。


12 

农村分散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备案

10XZ009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十八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承办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3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补贴的初审

10JD001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14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10XZ010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规范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

(19)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


15 

就业援助

10JD002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16 

农民工外出务工专门档案的备案

10XZ011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49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核实本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去向、外出期限等相关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17 

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10XZ012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的初审)

0112018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9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10XZ013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0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10XZ014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21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

10XZ015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2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10XZ016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3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受理

10XZ017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4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初审

10XZ018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5 

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同意

10XZ019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设施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前款规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6 

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土地调整的初审

10XZ020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备案

10XZ021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仅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

1017025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9 

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10XZ022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30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10XZ023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31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的调解

10XZ024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2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违法收取的资金的责令退还

10XZ025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3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10XZ026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4 

再生育审批(仅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审核)

0120015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35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待

0520005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三)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个人补助标准。

(四)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五)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优先照顾。

(六)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物资,优先安排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

(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八)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3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初审

10XZ027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宁人口发〔2009〕14号)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档案管理

(一)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持一致。1、调查摸底和本人提出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宁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病残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三级以上)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级审核确认公示阶段。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备案,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6、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相关申报表格,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人口办发〔2008〕63号)要求填报。


37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10XZ028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8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再次核实

10XZ029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9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初审)

0520006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

(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8号修正)

第十五条 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

(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

第十六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可以随时口头或者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状况、申请表和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申请人名单公布,并与申请人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即时告知申请人。

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必须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名。合同书一式四份,工程户、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的书面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书面承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审核。


40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的受理

10XZ030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受优待服务对象。


41 

强行组织地质灾害的避灾疏散

10XZ031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2 

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的强制转移

10XZ032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款 情况特别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然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43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10XZ033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44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

10XZ034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45 

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代收

10XZ035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46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核

0131002002

乡镇

人民  政府

【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7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

0508004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78号)

第四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二)残疾证、优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证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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