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来源: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18-05-31     
字号: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事项总数

共108项。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备注

行政处罚

共108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变更网未审批等行为的处罚

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等行为的处罚

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5.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6.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7.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等违规情形的处罚

8.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9.娱乐场所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10.娱乐场所对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11.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处罚

12.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等行为的处罚

13.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等情形的处罚

14.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15.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县级文化部门检查的处罚

16.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处罚

17.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等情形的处罚

18.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1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20.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21.违法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音像制品的处罚

22.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23.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24.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25.违法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26.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27.出版、进口、复制、发行、出售《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28.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29.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处罚

30.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执考考官违规的处罚

31.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证书等   情形的处罚

3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违法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处罚

33.对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或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34.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35.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及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6.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变更登记、送交样本、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37.对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等的处罚

38.对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的处罚

39.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4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和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41.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42.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的处罚

43.对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和未经批准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44.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45.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46.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47.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

48.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49.对未按规定建立印刷制度、未及时报告印刷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变更事项未备案或未留存部门备案的处罚。

50.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51.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52.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

53.对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54.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55.对违规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56.对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处罚

57.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不符合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或未完整地直接接收等行为的处罚

58.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和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59.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60.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61.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62.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的处罚

63.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处罚

64.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65.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66.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67.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68.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69.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70.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

71.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等行为的处罚

72.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73.对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内部发行的期刊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处罚

74.对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

75.对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办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处罚

76.对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77.对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78.对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行为的处罚

79.对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80.对建立发行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未备案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81.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处罚

82.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等行为的处罚

83.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权出版物的处罚

84.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85.对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超过播出时长,公益广告播出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播出电视剧时在每集中间插播广告的处罚

86.对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等行为的处罚

87.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

88.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8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90.对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91.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9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93.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等行为的处罚

94.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95.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96.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生安全播出事故/事件的处罚

97.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情形的处罚

98.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等情形的处罚

99.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罚

100.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101.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处罚

102.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等情形的处罚

103.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104.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05.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106.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107.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108.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强制

共2项

1. 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

2.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进口活动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检查

共3项

1. 对旅游市场的检查

2.对旅游安全的检查

3.对旅游纠纷的处理

其他类

共12项

1.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

2.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审批

3.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

4、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其用途的

5、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其用途

6.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7.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和标本审批

8.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9.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建设工程审批

10.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1.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12.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54-7013891  
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