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21/2023-00140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21
有效性
有效

当场处罚决定书(彭)城当罚决字【2023】第006号

当事人:赵某某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你(单位)于2023年8月21日17时在彭阳县泰和路因占道经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当场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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