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0362 | 文号 | 彭政办发〔2023〕28号 | 生成日期 | 2023-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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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部门 |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为规范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固政办规发〔2022〕6号)和《彭阳县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实施方案(试行)》(彭党办发〔2022〕8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对象
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县域就业但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有需求的新市民、新青年等。重点解决数字产业园、工业园区等重点企业员工住宿问题。保租房既可以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个人配租,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整套出租。
(一)个人、单位和企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其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录用)人员。
3、与企业建立相对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4、个人创业就业人员。
(二)申请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提交下列资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本人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证明资料,并由用人单位审核确认,开具证明。
4、1寸免冠照片2张。
二、配租房源
彭阳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县城萧关路水岸星城,共有保障性租赁住房269套,设有2人间、3人间和4人间三种户型房源。承租人须2人及以上共同申请合租,租赁期限要求在6个月以上,单位和企业也可以整套申请租赁住房,其中:2人间原则上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配租,
三、价格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固政办规发〔2022〕6号),《彭阳县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实施方案(试行)》(彭党办发〔2022〕86号)通知,租赁住房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根据房屋出租的市场价格,适时进行价格调整。
1、房屋租赁费:2人间每人每月120元;3人间每人每月100元;4人间每人每月80元。
2、物业费:每平方米1.0元/月收取。
3、暖气费:按照彭阳县供热收费标准由个人承担。
4、电费:实行分户计量由个人自行购买。
5、水费:按照每月的实际发生量分摊计算,由个人承担,按月收取。
彭阳县保租房租赁费、物业费收费标准明细表(单位:元)
户型 | 数量 | 面积 | 月租金 | 年租金 | 人均月租金 | 人均年租金 | 物业费(月) | 物业费(年) | 人均年物业费 | 人均 年费 |
二人间 | 81 | 28 | 240 | 2880 | 120 | 1440 | 28 | 336.00 | 168.00 | 1608 |
三人间 | 40 | 37.8 | 300 | 3600 | 100 | 1200 | 38 | 456.00 | 152.00 | 1352 |
四人间 | 127 | 37.8 | 320 | 3840 | 80 | 960 | 38 | 456.00 | 114.00 | 1074 |
6、费用的收取方式:承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一次性交清合同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每半年(6个月)缴纳一次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暖费在供热前一次性向出租公司交清本采暖期供热费,由出租公司向供热公司统一交纳。
不按时缴纳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承租人,将终止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缴拖欠费用。承租人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时个人须缴纳保证金500元,租赁合同期满,设施设备完好,各项费用结清,无息退还保证金。
四、供应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期间,对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前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满前1个月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离职、辞职等原因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单位立即解除合同,不再配租。如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的租赁费用和物业管理费不再退还承租人,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可在1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程序退出。
五、监督管理
实行本公司和物业双重管理,日常工作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管理单位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考核。
1、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租赁住房。
2、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
3、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4、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房。
5、在租住期间承租人要严格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若违反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终止租赁合同。
6、承租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经核实,终止租赁合同,且本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