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保险机构:
《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强化自治区重点产业和我县特色产业风险保障,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政策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乡村产业发展,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初步形成与县域主导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农业保险体系。纳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小麦、玉米两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分别达到20%和70%以上,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7%以上,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员)达到400元/人。
到2026年,农业保险体系更趋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保障有力,小麦、玉米两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分别达到40%和80%以上,农业保险深度达到2%以上,农业保险密度达到600元/人,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以保费补贴为引导,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投保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金融、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四、保险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费率。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大豆等)。
(2)单位保额:小麦500元/亩,玉米5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大豆等)400元/亩。
(3)保险费率:小麦、玉米4%,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大豆等)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能繁母猪(畜龄≥1年)、育肥猪(畜龄≥2月龄)。
(2)单位保额: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元/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元/头。
(3)保险费率:能繁母猪(畜龄≥1年)6%,育肥猪(畜龄≥2月龄)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
3. 森林。
(1)标的品种:公益林、商品林
(2)单位保额: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
(3)保险费率:公益林2‰,商品林4‰。
(4)保费补贴:①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县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②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费率。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规定,自治区财政补贴的优势特色产业保险品种中涉及我县的只有养殖险一个险种,具体标的品种、单位保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如下:
1. 标的品种:犊肉牛(畜龄≤3月龄)、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肉羊(畜龄≥2月龄)。
2. 单位保额: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元/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元/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元/只。
3. 保险费率:5%。
4. 保费补贴: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补贴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三)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费率。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中的“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品种明细”(详见附件1),结合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推进我县特色产业保险“扩面、增品”,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日光温室、拱棚、牧草(苜蓿、禾草)、小杂粮(荞麦、糜子、谷子、豌豆)、林果(苹果、红梅杏果实)、中药材(板蓝根、黄芪、黄芩、党参、红花、柴胡)、烤烟。
(2)单位保额: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1000元/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元/亩、拱棚3000元/亩、牧草(苜蓿、禾草)600元/亩、小杂粮(荞麦、糜子、谷子、豌豆)300元/亩、林果(苹果、红梅杏果实)800元/亩、中药材(板蓝根、黄芪、黄芩、党参、红花、柴胡)600元/亩、烤烟800元/亩。
(3)保险费率:露地蔬菜、小杂粮、牧草5%;日光温室、拱棚、烤烟4%;林果、中药材6%。
(4)保费补贴: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中“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品种明细”的露地蔬菜、日光温室、拱棚、牧草、小杂粮、林果、中药材,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20%;烤烟,县财政承担8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鸡。
(2)单位保额:30元/只。
(3)保险费率:4%。
(4)保费补贴:县财政承担80%,投保人自缴20%。
(四)优惠政策。
为切实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的保费由本级财政承担,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五、承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一)承保范围: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蓄洪区、行洪区内种植的农作物不纳入全县农业保险范围,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只确定其中一种作物作为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间:按照不同险种,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六、保险责任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对应相应保险标的品种,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火灾)、意外事故、动物疾病疫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产量变动、气象指标等作为保险责任。种植业(林果)保险责任为所有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和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毁)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所有重大病害(奶牛、能繁母猪、肉牛、肉羊各类病害)、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沙尘暴等)及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毁)等以及政府强制捕杀所导致的个体直接死亡。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保险机构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
七、保险管理
(一)准入条件
根据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有关要求,依据财政补贴险种测算出标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以片区设置标段实行公开遴选,中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规范操作
1. 承保机构要按照“公平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科学合理拟定农业保险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应当明确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障内容、保险费、保险机构等信息,明确中央、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及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等要素。
2.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3.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不得跨县(区)和片区(乡、镇)开展保险业务,在承保过程中,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4. 承保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在发生理赔时的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赔偿等信息,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张榜公示,必要时可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5. 承保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迅速勘查、准确界定、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6.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使用。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
(三)灾害鉴定
1. 及时开展现场查勘。投保人投保的保险标的受灾后通过专用报案电话或通知协保员等方式向承保机构报案,承保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时,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鼓励采用现代信息等新技术开展现场查勘,提高损失鉴定工作效率。
2. 规范现场查勘程序。接到报案后,承保机构现场查勘应实行“三到场”。在查勘专家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投保人或投保人代表均到保险事故现场后,方可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分析受灾原因、损失程度及灾害处理指导。承保机构聘请专家产生的鉴定费用,由承保机构依据有关标准支付。
3. 严格损失鉴定要求。在查勘过程中严格按照农业技术规范开展损失测定,种植业保险和森林保险应当查勘到村、定损到户,养殖业保险应当查勘到场(户)。损失鉴定原始记录应当由查勘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畜牧兽医人员、投保人或投保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其中养殖保险,现场查勘后,由承保机构联系无害化处理厂将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凭证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
4. 及时履行理赔。承保机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农险灾害事故,根据专家鉴定报告,结合相对应的保险条款,给予投保人合理的赔付。要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进行回访,确保投保人收到赔款,回访率不低于5%。
5. 健全理赔纠纷调解机制。如被保险人对损失鉴定结果有异议,承保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必要时,被保险人可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向上一级相关部门申请鉴定,严禁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加强档案管理。损失测定原始记录和报告应保留在承保机构理赔档案中,不得有缺失和遗漏。查勘定损过程应保留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当能体现但不限于查勘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拍摄日期、拍摄位置、受损标的等信息。
(四)绩效考核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宁财农发〔2022〕45号),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轮承保机构遴选依据之一。
(五)政策处罚
对于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八、保费管理
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
1.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列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各级保费补贴资金不得相互抵顶或拆借,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及承保机构提供的《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详见附件5),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超过1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部门需向县财政部门书面说明,由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年底保费补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 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数据及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承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保险方案。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区域、保险品种、单位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种养殖数量、投保数量、参保率、赔付率等。
(2)补贴方案。总保费(其中:中央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自治区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县级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资金来源情况、资金支付情况、资金结余情况。
(3)理赔情况。上年度理赔险种、理赔面积或数量,赔付金额等。
(4)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措施、风险保障情况等。
(5)相关报表。包括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详见附件2)、《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详见附件3)及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详见附件4)。
财政部门根据承保机构上报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3. 承保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宁财农发〔2022〕47号)进行自评,编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评价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组织对承保机构上报的评价报告进行复评,形成县级报告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2)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3)相关表格。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九、保障措施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安全保障体系,是一项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参与农业保险的有关各方要切实提高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技、金融、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彭阳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5),积极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推动我县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和村成立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积极配合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共同做好农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
财政局负责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积极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保费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和日常管理,会同科技部门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组建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做好农业防灾、防疫监测、预警和灾害评估,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发生自然灾害且启动保险理赔时,农业气象部门及时出具书面气象证明,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和承保机构开展理赔工作提供依据。
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的有效名单,确保“四类户”农业保险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农业保险优惠政策对象界定。
金融局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监督农业保险机构做好勘查定损和理赔兑付工作;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各乡(镇)主要负责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积极配合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做好农业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主要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勘查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按时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落实及保费管理使用等相关资料、表格;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完善服务机制。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支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政策宣传等。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林、畜牧)业专家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机制,组成农业保险专家协作网,对于重大灾害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决农业保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定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采纳专家意见,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投保人权益。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和调动广大农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承保机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技、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机制,有效防止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乡(镇)政府要结合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协同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有关情况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十、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20〕29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彭政办发〔202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彭阳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宁财规发〔2022〕2号确定的县域优势特色产业
财政补贴险种品种明细表
3.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4.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5.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6. 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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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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