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乡(镇)、部门主办(承办)及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赛事、文化活动经费标准》,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乡(镇)、部门主办(承办)及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赛事、文化活动经费标准
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办法》(文旅公共发〔2020〕32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18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工发〔2018〕49号)文件精神,为巩固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成果,确保各类文化赛事活动顺利进行,规范赛事经费标准,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县各乡(镇)、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各类文化赛事及文化活动,参加国家、区、市、县各类文化赛事及文化活动。文化企业、农民文化大院、文艺宣传队等群团组织主办(或承办)各类文化赛事及文化活动,参加国家、区、市、县各类文化赛事及文化活动,依据规模或获奖情况,参照乡(镇)、部门标准执行;县委、县政府主办(承办)的各类文化赛事及文化活动,按照大型文化赛事、文化活动规定及标准向上级部门报批。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企业赞助等。各乡(镇)、部门(单位)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和县级主办各类文化赛事、文化活动,所需经费申请县财政解决;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办的各类文化赛事、文化活动,所需经费一律自行解决。
三、使用原则
(一)节俭高效原则。各类文化赛事、文化活动要严格按照赛事规程、规模执行,厉行节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二)专款专用原则。各类文化赛事、文化活动经费要严格按照活动规模、经费用途及标准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经费范围及标准
(一)文化比赛、文化活动(包括节目排练)补助标准
1. 参加县内文化比赛、文化活动(包括节目排练)演职人员原则上只安排就餐,不安排住宿,因路途遥远或遇雨雪天气等特殊原因确需住宿,住宿标准一般不超过150元/人/天,餐费不超过100元/人/天;参加集体文化比赛、文化活动,排练费用不超过5000元/首,领唱费用不超过2000元/首/人。
2. 参加国家、区、市文化比赛、文化活动(包括节目排练),按照国家、区、市文化比赛、文化活动规定及标准执行。
(二)其他补助标准
1. 演出服装标准。参加国家级文化赛事、文化活动,每场每套总计金额不超过1500元/人;参加区、市级文化赛事、文化活动,每场每套总计金额不超过1200元/人;参加县、乡级文化赛事、文化活动,每场每套总计金额不超过800元/人;
2. 评委补助标准。邀请评委,区级评委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天;邀请市、县级评委补助不超过500元/人/天。食宿安排按照本县公务出差标准执行,邀请县内评委,原则上不安排住宿。抽调乡(镇)、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非正常工作期间补助按照100元/人/天补助,补助天数按比赛规程规定决定。
3. 交通食宿标准。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赛事、文化活动领队、指导老师、演职人员交通费、住宿费按本县公务出差标准执行,餐费按照100元/人/天补助。
4. 其它费用标准。举办各级各类文化赛事、文化活动宣传费、服务费、设备道具费等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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