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21-00025
文号
彭政办发〔2021〕10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3-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彭阳县液化气储配站、牛羊定点屠宰场和天然气石油综合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彭政办发〔2021〕10号

白阳镇、王洼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液化气储配站、牛羊定点屠宰场及天然气石油综合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液化气储配站、牛羊定点屠宰场和天然气石油综合项目

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基础建设,完善城乡综合服务功能,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液化气储配站、牛羊定点屠宰场及天然气石油综合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1.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2.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面积及范围

(一)征收面积。

彭阳县液化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3.6亩,位于白阳镇周沟村。牛羊定点屠宰场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2.38亩,位于白阳镇任湾村、南山村。天然气石油综合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4.05亩,位于王洼镇王洼村。

(二)征收范围。

白阳镇周沟村:13.6亩(农用地9.41亩、建设用地4.19亩),四至范围:北至彭青公路、南至物流园、西至周沟村集体土地、东至县城经二路。

白阳镇任湾村、南山村:2.38亩(农用地2.38亩),四至范围:地块一北至任湾村集体土地、南至任湾村集体土地、西至任湾村集体土地、东至屠宰场;地块二北至屠宰场、南至任湾村集体土地、西至任湾村集体土地、东至任湾村集体土地。

王洼镇王洼村:4.05亩(农用地4.05亩),四至范围:北至王洼村集体荒山、南至交岔路口、西至养殖场、东至运煤专线。

三、征收土地用途

白阳镇周沟村征收土地用于彭阳县液化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白阳镇任湾村、南山村征收土地用于彭阳县牛羊屠宰场扩建项目建设;王洼镇王洼村征收土地用于天然气石油综合项目建设。

四、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及苗木征收补偿依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县城规划区外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征收规划区外宅基被征收户采取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采取被征收户自愿原则,每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划定宅基地自建或居民点集中安置。规划区内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进行安置。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收户,自愿申请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六、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20年12月14日开始,2021年2月28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15日)。该项目自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同时做好登记摸底和被征收户意见征求工作。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21年1月16日—2月22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逐户进行确认,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兑付补偿资金。

(三)拆迁阶段(2021年2月23日—3月10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七、速迁奖励政策

速迁奖励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相关政策事宜的补充通知》(彭政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速迁奖励政策仅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

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亩。

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

入户丈量登记或公布评估价之日起30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户或农户不再给予奖励。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城规划区内由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牵头,规划区外由涉及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利用政府网站、各级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县扫黑办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在丈量结束后,农户再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图解:《彭阳县液化气储配站、牛羊定点屠宰场和天然气石油综合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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