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20-00075
文号
彭政办发〔2020〕6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2-12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彭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高质量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实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精准衔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纪要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8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19〕76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水平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在册的25316名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予以提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42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266元。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在册的868名集中、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

二、提高标准

(一)农村低保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三无”、重残人员,保障标准由320元/人·月提高到380元/人·月;

2.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单亲、劳动力低下家庭,保障标准由260元/人·月提高到31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指有一定劳动能力,因灾因病致贫户,保障标准由190元/人·月提高到230元/人·月;

4. 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分类施保月补差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一提高到B类保障标准。

(二)城市低保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三无”、重残人员,保障标准由56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

2.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单亲、劳动力低下家庭,保障标准由450元/人·月提高到48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指有一定劳动能力,因灾因病致贫户,保障标准由34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

4. 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分类施保月补差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一提高到B类保障标准。

(三)特困供养保障对象

1. 城市特困供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28元提高到780元;

2. 农村特困供养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和丧葬标准继续按照彭政办发〔2019〕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保障标准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按新标准保障低保对象进出和保障金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完善信息。各乡镇要同民政部门尽快核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数据,进一步完善数据收集,在3月10日前按提标后的标准及时兑现3月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资金,补发1至2月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资金差额。

(三)做好公示。要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要进行长期公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等问题要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

(四)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及时将本次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特困供养保障标准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图读懂《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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