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18-74048
文号
彭政发〔2018〕85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5-30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执行调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及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彭政发〔2018〕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20186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恢复执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的通知》彭政2017209及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的通知文件中供水价格执行时间由201811日起执行调整为自201861日起执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的补充通知》彭政2017226同时废止。 

  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试点省份将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改征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水资源税自201861日起开始征收。 

  三、县发改局、水务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调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恢复执行的解释工作;同时,县自来水公司要加强水质量管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保证供水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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