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恢复执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的通知》(彭政发〔2017〕209号)及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的通知》文件中供水价格执行时间由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为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的补充通知》(彭政发〔2017〕226号)同时废止。
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试点省份需将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改征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水资源税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征收。
三、县发改局、水务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调整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恢复执行的解释工作;同时,县自来水公司要加强水质量管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保证供水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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