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工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重大公共利益损害提醒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425002/2024-00039 发文时间 2024-04-06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工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重大公共利益损害提醒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彭各(企)事业单位:

《彭阳县工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重大公共利益损害提醒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6日      

彭阳县工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重大公共利益损害提醒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采购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实行提醒备案管理。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巡视、审计或督查部门反馈的情况,将在工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对全县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害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彭阳县工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重大公共利益损害提醒备案名单(以下简称“提醒备案名单”)。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提醒备案名单”: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的;

(三)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勘察、设计单位未在合同期限内配合建设单位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转让图签、图章,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六)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明确实施联合惩戒的。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提醒备案名单”:

(一)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招标投标的;

(二)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三)在保密时限内向他人透露标底的;

(四)超越代理业务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明确实施联合惩戒的。

第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提醒备案名单”: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未按照合同和监理规定派驻相应监理人员(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参加工程监理的;

(五)未实行“旁站监理”,或者由于监理人员人为造成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

(六)无证上岗的;

(七)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经济损失的;

(八)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九)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十)因监理责任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明确实施联合惩戒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提醒备案名单”:

(一)在工程招投标中采取行贿、送礼、串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违规挂靠、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

(四)进场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包括安全、技术、施工、材料保管、预算员)及主要设备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锁定人员不一致的;

(五)施工单位超越权限承揽工程的;

(六)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七)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明确实施联合惩戒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提醒备案名单”:

(一)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的;

(二)供应商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恶意报价的;

(三)隐瞒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商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结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明确实施联合惩戒的。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提醒备案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生效,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备案,并通过县级融媒体及“两微一端”在县内公开发布。

第十条  “提醒备案名单”的整改期为6个月。对列入“提醒备案名单”的主体,在公布期间,行业管理部门将查询使用“提醒备案名单”信息,纳入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或具体工作流程,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及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二)在申报政府资金支持、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支持。

(三)政府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限制已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参加投标,特殊情况需要允许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参加投标的,应当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并经过县发展改革局的批准。

(四)由发改部门同步向信用中国等信用体系网站推送。

第十一条  “提醒备案名单”的修复及退出由认定部门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提醒备案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一)“提醒备案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从“提醒备案名单”中及时修复;

(二)列入“提醒备案名单”的主体在整改期内积极整改,弥补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无类似违规违法行为,可申请退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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