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19-00159
文号
彭政办规发【2019】3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8-15
有效性
宣布失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政办规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彭阳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第19次常委会会议和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5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更好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度性的特点。服务期为13年。

初次安置的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空岗登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进行开发使用。

第二章  岗位界定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养护、公共场所的保洁、绿化维护等岗位学校、社区卫生、治安、保洁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就业基地创业园区岗位以及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农村公益性岗位乡镇、村(居委会)街道保洁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环境保护监测员等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岗位使用需经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媒体公示、组织审定等程序。

(一)发布信息。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聘条件等。

(二)提出申请。

1. 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4050”人员认定材料、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退役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居住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民生服务站提出申请。

2. 申请农村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须持扶贫部门核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凭证资料,向户籍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申请。

(三)审核推荐。城镇公益性岗位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组织实施,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安排上岗;农村公益性岗位,各村确定人员名单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进行审核,乡镇将最终确定人员名单报县扶贫部门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安排人员上岗,并将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对象,以安置具有本县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群体为主。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1. 持《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 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人员;

3. 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4. 离异、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5.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 劳务移民、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7. 城乡困难家庭中尚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8.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9. 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

10. 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11.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12. 复员退伍军人。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其中:对于贫困移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实岗实名制登记。用人单位应从聘用之日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同时,用人单位作为公益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考勤、考核工作,制定本单位的人员管理办法,明确1名专职工作人员,每月做好工作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记录每季度至少要检查督查一次公益岗位管理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于每月20日前将考勤情况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第八条自治区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将各单位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花名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按照规定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县财政购买的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配指标核算工资总额,财政部门复审后拨付至各相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人员工资。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在解除服务协议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服务协议规定的条款依法处理。服务协议文本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拟定。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提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补充人员,变更意外伤害保险名单。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招聘,不得自行将在岗的人员调整交流到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根据岗位实际或参照本单位干部职工管理规定确定。因个人原因请假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核准,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则上,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确因重大疾病和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聘,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二)不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三)经考核不合格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年1230日前完成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奖励、解聘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对考核为优秀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待遇及补贴

第十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能力和岗位实际,适当的给予1000元以下工作津贴补助,资金自筹。

自治区购买的农村公益性岗位月服务补贴以所在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岗位服务补贴从安置之日起执行。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统一为其购买额度不高于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由岗位承继者继续享受。我县财政购买的农村公益性岗位月服务补贴由用人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确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能力和岗位实际,适当的给予津贴补助,资金自筹。用人单位要为其购买额度不高于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社会保险费不统一进行缴纳,由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人员自行选择档次缴费。

第十六条  公益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资金以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为主,地方财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落实。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病假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产假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对存在吃空饷、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安置对象。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使用申请拨付的有关补贴资金,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930日。


原文链接:彭政办规发〔2019〕3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解读文件:关于《彭阳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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